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4民初215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和理,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和理诉被告石国峰、***、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