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181号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