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1600号
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晟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均由原告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善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