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3417号
被执行人:**栉,男性,1989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584509133B。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电话:135××××891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栉、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4民初11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栉、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栉、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4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