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现住址:山东省兰陵县文峰路北段海派装饰。 被执行人: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三农物资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与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与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4执200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