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现住址:山东省兰陵县文峰路北段海派装饰。
被执行人: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三农物资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与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与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4执200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