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恢55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男性,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4584509133B,住所地兰陵县文峰路北段海派装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4068707731R,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三农物资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沈阳与***、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4执恢55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