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民初215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人:***,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村。
被申请人:**栉,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申请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鲁1324民初21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栉、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栉、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