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执保1293号
申请保全人:沈阳,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大罗村***组,身份证号:。
被保全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公安局宿舍**楼****,身份证号:。
被保全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西北圩村址:山东省兰陵县文峰路北段海派装饰。
被保全人: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兰陵镇三农物资城div>
申请保全人沈阳与被保全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保全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保全人***所有的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保全人临沂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兰陵三农物资城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