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974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邻沂河东路北181号名都国际1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被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