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财保514号
申请人: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家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