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11601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沂河东路**名都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