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1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沂河东路**名都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淮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