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执1751号
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开设的3705××××0134账户存款72000元,2021年2月1日将72000元执行款过付申请执行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实现并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申请结案的书面结案申请书并表明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至此,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临仲裁字第182号裁决书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