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财保207号
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社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龙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综合楼北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彦强,经理。
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