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097号之一
原告: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振兴路政务服务中心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城投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5元,减半收取计2777.5元,由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