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4137号
原告:某某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某某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星月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5元,由原告某某星月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