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327民初5036号
原告:***,城镇居民。
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三和东街433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波,经理。
被告:***,城镇居民。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材料款51000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王家岭社区工程,被告***作为其第一项目负责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材料购买合同,由原告供应砖砂建筑材料。至2015年8月7日,被告尚欠材料款51万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实现原告的诉求。
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王家岭社区工程1-5号楼建设工程。***以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购买了原告***砖材用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王家岭社区工程建设,被告***欠原告共计510000元砖款,并于2015年8月7日出具510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材料款[砖款]伍拾壹万圆整(510000.00),地点坪上镇王家岭社区1号#-5号楼恒嘉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2015.8.7”。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作为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坪上镇王家岭社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对外以临沂市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建设施工工地悬挂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字牌,其购买原告材料的行为应由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被告***作为负责人为原告出具欠条,并且原告陈述中明确表示所有的工程款是由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再由***支付给其他人,故被告***亦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材料款5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治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