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与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437号

原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界牌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D94071J。

经营者:郑淑安,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三和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83060H。

法定代表人:朱崇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昆明,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告临沂市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负担。

审 判 长  盛秀杰

审 判 员  高 丽

人民陪审员  魏成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