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3执6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城国际大厦19层1907-1910房。

法定代表人:陈铁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新区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14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情况,又到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1)被执行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但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2)被执行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朗盾科技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本院依法扣留了该租金收入;(3)被执行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内的八角袋生产车间有机械设备九台,本院已依法扣押;(4)被执行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路的土地〔湘(2019)双牌县不动产权第0××5号〕,本院在诉讼保全案件已采取措施查封了该土地,但该土地被长沙县人民法院查封现并正在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以电话约谈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依法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08734.85元(含执行费24986元、诉讼费11060.9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成春林

审判员 杨为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