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43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铁钢。
被执行人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19319.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宏灏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9319.79元(未计算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