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2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5号铭城国际大厦19层1907—1910房。
法定代表人:陈铁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建权,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971077161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街道)金塘西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9964元。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在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沅陵县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工程2460KWp沅伏发电项目pc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出了保全申请,不采取保全有可能造成申请人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996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联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根发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谌晓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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