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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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3535号
原告:浙江瑞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5幢1**401-419室、501-519室(杭州微感大酒店有限公司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LWNC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55899907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瑞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