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402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琴,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4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