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财保22号
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70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资金45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保全财产线索为:账户名称****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西路支行,账号×××。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西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770.00元,由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