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2民初631号 原告:解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某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0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