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25880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074594482。
法定代表人:贺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湘12执8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光申
审判员梁孝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