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8603行初310号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新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及第三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怀化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土地颁证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以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两项诉讼请求存在矛盾。经本院释明,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确认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保留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撤销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6月17日做出的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审判长 颜 葵
审判员 蒋 斌
审判员 钟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绍华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