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304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喜生,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第三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石门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258809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怀化市东联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粟多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