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5593号
原告:湖南中和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一段**沙河城第******。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中和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喻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中和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和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0431元,由原告湖南中和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