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567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4289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070104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已被临沂仲裁委员会受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