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6597号
原告: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428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事。
被告:山东永利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EN4GG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利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