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5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了(2019)鲁1302财保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37×××2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6万元,已冻结56万元)。2019年7月8日,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258号调解书,主张该案已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37×××29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