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1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428977。
法定代表人:张誉蓝,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31万元,本院于1月18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7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聚鑫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冻结了聚鑫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67内存款(已冻结26265.1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账户为37×××68内存款(已冻结31.8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13内存款(已冻结134.47元)。2021年3月4日,聚鑫公司向本院主张,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账户为37×××68内存款已达到31万元,已满足***申请保全标的,请求解除该账户以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7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账户为37×××68之外财产的查封(冻结)。2021年3月25日,聚鑫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为37×××68内存款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账户为37×××68内存款3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