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1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永,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聚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效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唐铭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