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302行审254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2MB28245647。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永安路与西外环交汇东800米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6836166X。
法定代表人辛本廷,总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警卫室、宿舍(2个)、车棚、餐厅、仓库(2个)、仓储(2个)、水泵房、配电室、保温车间、乳胶漆车间、一体化车间(3个)、复合板房(2个)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兰综执行处字[2018]ZY-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二、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800781元(大写:捌拾万柒佰捌拾壹元整)。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作出的兰综执行处字[2018]ZY-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800781元及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人民币800781元,合计人民币1601562元,由本院依法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方
人民陪审员解成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