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庞丙君,男。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永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辛本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丙君与被告***、山东双能建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丙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丙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