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2798号之二
原告:临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矿坑镇棠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姜元池,总经理。
被告:平邑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北苑社区石都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姚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邑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临沂***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常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