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平邑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年,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北苑社区石都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62544309D。

法定代表人:姚波,经理。

被告:临沂集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北环路与西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99664404W。

法定代表人:张淑兰,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临沂集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