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调设备有限公司、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802号
申请人:德州***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西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啸,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恒大名都13号楼2单元3楼物业办公室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洪刚,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有全商贸大厦1#楼A-1101,A-1102。
法定代表人:孙玉廷,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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