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诚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636号
原告:德州诚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城建材二区25号楼1-2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EKKMF1J。
法定代表人:唐秀仲,经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有全商贸大厦1#楼A-1101、A-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56705954H。
法定代表人:孙玉廷,总经理。
原告德州诚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诚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德州诚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诚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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