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3001号
原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商会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玉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与滨河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贾琳,总经理。
原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3元,由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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