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024民初2321号
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强生、马安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龙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强生、马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本金6949999.7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河南龙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强生、马安民作为保证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由于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分担比例,上述三保证人与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应按四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被告一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人民币69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原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一未能按时向洛阳银行许昌分行还款。迫于无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履行了代偿义务,代被告一向洛阳银行许昌分行偿还了上述贷款本金6949999.71元。
一、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6949999.71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计算止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龙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强生、马安民对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计算止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06元,由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剑波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