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原审被告:**,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杨某。

再审申请人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珑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滨河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珑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适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不公,依照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再审。事实与理由:1.**与瑞珑公司属于挂靠性质的合同,原审将该《挂靠协议》认定为转包性质错误。瑞珑公司在没有收到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向**支付238548元工程款系判决错误;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规定并不包括出借资质单位,原判援引上述规定判决瑞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珑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已经收到了一审法院(2019)宁0104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但是在规定的上诉期内瑞珑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其次,瑞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鄢陵县瑞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永杰

审判员  刘泽民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铁瑞玲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