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3801号
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价值180036.4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价值180036.45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