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2213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09号鲁班集团2号楼东1单元2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169087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60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账户为91×××51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19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账户为91×××51的银行存款,限额19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临沂飞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