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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财保549号
申请人: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A座2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临沂市平邑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平邑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商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北街交汇左岸观澜2号楼6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731722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160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366838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商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临沂商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商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皓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Q×××××的小型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