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6执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邑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平邑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蒙阳营业所的银行存款3335400元,实际冻结156.9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