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县朝阳东路北,蒙阳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县城蒙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