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县朝阳东路北,蒙阳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县城蒙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1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