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顶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宿地辰溪县辰洲北路二中段。
法定代表人:谢筱鑫。
被执行人: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俞家巷。
法定代表人:周福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顶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万兴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