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民初1704号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吴爱民,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罗通才,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农民。
原告:刘志洪,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农民。
原告:李香群,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吴振维,男,1996年3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吴厚金,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周述平,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原告:谌吉华,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向荣,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
原告:艾建湘,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原告:瞿红良,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原告:肖典喜,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原告:***,男,1949年1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原告:潘伯田,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原告:潘存贵,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
原告:潘良洪,男,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
原告:潘存均,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
原告:周金海,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
原告:李启发,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
原告:孙森林,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原告:杨佐成,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农民。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四九,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
法定代表人:周福龙。
被告:***,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23人诉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需以另外一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湘1223民初170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中止原因消除,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恢复本案的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2021)湘1223民初1704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向原告***等23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6月24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等23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等23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爱民、罗通才、刘志洪、李香群、吴振维、吴厚金、周述平、谌吉华、向荣、艾建湘、瞿红良、肖典喜、***、潘伯田、潘存贵、潘良洪、潘存均、周金海、李启发、孙森林、杨佐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等23人负担。
审 判 长  覃刚春
人民陪审员  米长东
人民陪审员  杨吕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田 雅
代理书记员  徐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