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6日生,住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4日生,住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唐荣叶,男,1968年9月7日生,住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姜小康,男,1961年4月6日生,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王志考,男,1969年6月24日生,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张华来,男,1956年2月14日生,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辰阳镇余家巷。
法定代表人:周福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火马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明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小康、唐荣叶与被执行人王志考、张华来、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考、张华来、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辰溪顾通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余志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